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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入境須知及應行注意事項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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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接榮光雙周刊第二○三九期第七版) 第二階段:依親居留 申請手續: 資格:結婚已滿兩年者或已生產子女者。 步驟: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 攜帶(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二)最近三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1張,(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居民身分證影本,(四)三個月內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五)結婚已滿2年之證明文件或已生育子女之證明文件,(六)完成對保之保證書,(七)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項目表,(八)最近五年之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三個月內有效),(九)回郵信封,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在臺依親居留。 *提醒注意事項: 依親居留證件為大陸配偶在臺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兩年,如果效期屆滿,依親原因繼續存在者,可以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一年。 證照費新臺幣八○○元。 *重要訊息: 一、從團聚申請轉換為依親居留階段,必須要先經過審核,才能夠轉換為依親居留階段。 二、依親居留期間,大陸配偶若符合「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訂的七項資格條件之一,須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工作許可後,才能工作,否則視為非法打工,除了被強制出境外,同時管制再次申請入境的時間最長三年。 三、大陸配偶在臺灣依親居留期間,如果配偶死亡且未育有親生子女或離婚者,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無法繼續依親居留必須要出境。 四、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離婚,並於十日內協議取得子女監護權或經法院確定判決取得子女監護權,仍可以繼續依親居留。 五、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期間,如果有事實足認為虛偽結婚或未通過面談情形,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將被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的資格,必須要出境,同時管制再次申請依親居留的時間為最長5年。 六、大陸配偶如果被配偶感染AIDS或是在臺灣醫療過程被感染AIDS,可以在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以一次為限】。申覆案件經確定為配偶感染或在醫療過程中被感染,則感染AIDS不能成為被拒絕居留或定居的唯一理由。 第三階段:長期居留 申請手續: 資格: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合法居留期間逾一八三日(如果當年沒有超過一八三日,不列入四年計算,須順延一年)。 步驟: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 攜帶(一)長期居留申請書,(二)最近三個月內兩吋半身照片一張,(三)三個月內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四)大陸地區證照、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五)完成對保之保證書,(六)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項目表,(七)刑事紀錄證明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三個月內有效),(八)回郵信封,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提醒注意事項: 大陸配偶須本人親自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證件為大陸配偶在臺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如果效期屆滿,可以申請延期,且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審核後,每次延期不得逾兩年六個月。 證照費新臺幣二、四○○元。 *重要訊息: 一、從依親居留轉換為長期居留階段,必須依相關規定經過審核。 二、長期居留期間原則上沒有限制,但是證件的效期為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如果證件效期屆滿,可以申請延期,依「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審核後,每次可以延長兩年六個月。 三、大陸配偶在臺灣長期居留期間,在大陸的父母親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每次停留一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每年的總停留期間不超過兩個月。 四、長期居留期間,不用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五、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期間離婚,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無法繼續長期居留,但如於十日內取得子女監護權或經法院確定判決取得子女監護權,則得繼續長期居留。 六、大陸配偶在長期居留期間,如果有事實足認為虛偽結婚或未通過面談情形,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將被撤銷或廢止其在臺長期居留的資格,必須要出境。 七、大陸配偶如果被配偶感染AIDS或是在臺灣醫療過程被感染AIDS,可以在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以一次為限】。申覆案件經確定為配偶感染或在醫療過程中被感染,則感染AIDS不能成為被拒絕居留或定居的唯一理由。 第四階段:定居 申請手續: 資格:長期居留滿兩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一八三日、年滿廿歲、無犯罪紀錄、喪失大陸原籍、具有相當財力、符合國家利益。 步驟: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在臺定居。 攜帶(一)定居申請書,(二)最近三個月內兩吋照片一張,(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四)最近三個月內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五)完成對保之保證書,(六)大陸地區證照,(七)刑事紀錄證明【外國或大陸開具並經駐外單位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三個月內有效】,(八)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九)喪失大陸戶籍證明【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十)財力證明文件,(十一)回郵信封,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在臺定居。 *提醒注意事項: ◎大陸配偶須本人親自申請。 ◎證照費新臺幣四○○元。 ◎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重要訊息: ◎在長期居留期間申請轉換為臺灣人民(就是定居),除了要符合積極的要件外,且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經過審核通過後,始得在臺定居。 ◎財力證明是指大陸配偶本人、配偶、同住之公公、婆婆之收入或財產(一)最近一年平均每月收入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的兩倍【目前基本工資為15,840元,即年收入約卅八萬元】,(二)最近一年在臺金融機構儲蓄存款超過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廿四倍【目前基本工資為15,840元,即年收入約卅八萬元】之存款證明,(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大陸配偶如果取得臺灣身分,但在大陸仍然有戶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將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註銷大陸配偶在臺灣的戶籍。 (全系列完)(點閱次數:1312)